韶高党发〔2014〕11号
关于印发《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助保金管理中心“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室、局、中心及相关企业:
《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韶山高新区党工委
韶山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4月3日
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助保金管理中心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有效转变高新区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是指建设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高新区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高新区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企业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二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韶山高新区范围内的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三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高新区助保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四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高新区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以下简称“高新区风险补偿金”)组成。高新区投入部分资金作为助保金池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铺底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建设银行韶山支行预计当年办理“助保贷”业务量的10%。根据高新区实际和业务开展需要,先筹资300万元作为助保金池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待高新区“助保贷”业务拓展以后再视情况逐步增加,增加资金要提交高新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原则上缴纳比率按以下标准执行:每次办理贷款时,按贷款额的百分比缴纳助保金,具体缴纳比率如下:
(一)高新区“助保贷”业务启动后,企业首次申报按不低于贷款的3%缴纳助保金。
(二)此后按高新区助保金贷款管理中心企业助保金贷款评分标准来确定,见下表:
评 分 | 缴纳助保金比例 |
90分以上(含90分) | 2% |
80分(含80分)—90分 | 2.5% |
70分(含70分)—80分 | 3% |
60分(含60分)—70分 | 3.5% |
第六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
成立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助保金管理中心主任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产业发展的领导担任,成员由高新区财政投融资局、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局、招商合作局、创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高新区财政投融资局。
第七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开设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和“高新区风险补偿金”。其中“企业助保金”由建设银行韶山支行账户代收,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八条 助保金使用
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建设银行韶山支行书面通知贷款企业做好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准备,同时书面通知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即将到期贷款相关情况。
企业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建设银行韶山支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同时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必须书面通知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
第九条 高新区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向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提出补偿申请,由“高新区风险补偿金”按剩余逾期贷款本息总额的50%比例分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条 贷款对象
“助保贷”贷款对象是工商、税务注册及生产在高新区的生产性企业。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建设银行韶山支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高新区“助保贷”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助保贷”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可由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双方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潜在目标客户;
(二)借款人应满足在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采用建行评分卡评分分数达到60分(含)以上,或信用等级为建行评级a级(含)以上;
(三)借款人发展前景好、税收回报率高、排放和环保达标、内部管理规范,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建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客户在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开设结算账户且承诺结算占比在80%以上,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建设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七)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
除“企业助保金”和“高新区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
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
按照建行“助保贷”管理办法,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助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超过1000万元(含)需提交高新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同等规模企业贷款差别化优惠利率,在国家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比例不超过35%。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七条 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
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与建设银行韶山支行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 客户筛选
贷款客户主要从小微企业池名录中筛选,名录企业可由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双方各自推荐,对于优质、具有潜力的建设银行目标客户,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可向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提交《小微企业“助保贷”客户推荐表》,经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纳入“目标客户库”。
第十九条 受理准入
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中国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等。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建行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条 审查备案
建设银行韶山支行根据审批结论,向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缴纳助保金
贷款审批通过后,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客户经理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交存至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上。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
在企业缴足“企业助保金”后,建设银行韶山支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
建设银行韶山支行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
第五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五条 “企业助保金”代偿
在贷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须配合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企业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建设银行韶山支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该笔贷款。同时向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进行代偿的函》。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风险补偿金”代偿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向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提交《关于使用“高新区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贷”的函》,提出补偿申请后,由“高新区风险补偿金”按剩余逾期贷款本息总额的50%比例分担。
第二十七条 债务催偿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向借款人催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先行补回“高新区风险补偿金”后再补回“企业助保金”。
第二十八条 助保金返还机制
根据助保金池“共担风险”原则,助保金返还应剔除企业助保金代偿损失部分。在助保金池中助保金资金未发生因企业助保金代偿损失的,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审核同意后,借款人所缴的助保金在其还清贷款后三个月后原则上即可退还50%,其余50%作为风险互助金继续存入专户。当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助保金可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
以上借款人所缴的助保金可退还的具体金额和退还具体时间,以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韶山支行核定数据和核定时间为准。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与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应积极协作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并明确专人提供建设银行韶山支行所需的贷后检查资料,同时各方应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企业助保金”、“高新区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保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韶山高新区办公室 2014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