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创业中心标准化厂房、办公用房和住房的租赁管理,提高高新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高新区管辖范围内标准化厂房、创业中心大楼、创业大厦、孵化楼办公用房,公寓楼、公租房、集中安置区住房和门面。
二、承租条件1、承租方必须是高新区的入园企业,在高新区登记注册,其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高新区的产业导向的项目,对环保、技术创新及税源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住房承租方为入园企业和高新区员工。
2、厂房和办公用房承租方年纳税额应在300元/平方米以上,租赁厂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4、承租方应遵守高新区各项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纳税,按期缴纳租金和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5、租赁公寓楼的住户必须是企业高级技术人才和高新区员工,企业需提供住户的技术职称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租赁程序1、房屋及办公场所租赁由租赁单位申请租房,由分管领导审批。
2、租赁厂房按照招商决策机制决策。
3、业主交付标准厂房后,承租方项目必须在四个月内投产,因设备安装等特殊原因需延期投产的,书面报创业服务中心批准。
4、如承租方提出减免租金或增配设施设备等额外要求,需书面报创业服务中心,由创业服务中心通过“一事一议”程序审议决定。
四、租金标准类 别 | 租 金(元/平方米·月) | 垃圾搬运费(元/平方米·月) |
孵化楼 | 15 | 1.6 |
办公用房 | 15 | 1.6 |
公寓楼 | 6 | 0.3 |
安置房 | 4 | 0.3 |
公租房 | 4 | 0.3 |
安置区门面 | 3 | 0.3 |
框架式厂房 | 8(第一层) 7(第二层) 6(第三层) | 0.7 |
钢结构厂房 | 10 | 0.7 |
说明:1、此收费标准中不包括水、电、天然气、电话、有线电视费用; 2、此收费标准基数将逐年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参照市场基数递增。 |
会议室租用标准
会议室类型 | 租用标准 |
小型会议室 | 50元/小时 |
大型会议室 | 100元/小时 |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新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企业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2、年纳税在100元/㎡以下的;
3、企业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4、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六、管理要求1、租赁期间,承租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但不得破坏厂房主体结构和扩建,方案须报业创业中心审批,租赁期到,装修不做折价。
2、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要求对厂房内特种设备进行维护和年检,费用自理。
3、承租方须服从统一物业管理,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4、租赁期间由于业主方原因,影响承租方正常运营,造成损失的,承租方书面报创业中心,由创业服务中心向高新区管委会报补偿方案(仅限租金减免部分),由高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确定补偿方案。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韶山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